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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青松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駿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佳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7,203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510 元,扣除已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 元,尚應 補繳5,0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