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青松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駿樺
上列原告與
被告冠佳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7,203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510 元,扣除已於
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 元,尚應
補繳5,0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