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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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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8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11號 原   告 日大興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彬   住同上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13,631 元 ,應繳裁判費26,9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26,43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26,438元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