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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8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9號 原   告 公理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紀春美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 被   告 楊己穰 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律師       胡秀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請求確認自民國106 年2 月1 日起迄今之每月新臺幣(下同)56,000元租金債權不存 在,自106 年2 月1 日至108 年4 月1 日止,合計1,512,0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12,000 元,應繳裁 判費16,0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200 元外,尚應補繳 14,848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 馨 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