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9號
原 告 公理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紀春美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
律師
被 告 楊己穰
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律師
胡秀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請求確認自民國106
年2 月1 日起
迄今之每月新臺幣(下同)56,000元租金債權不存
在,自106 年2 月1 日至108 年4 月1 日止,合計1,512,0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12,000 元,應繳
裁
判費16,048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1,200 元外,尚應補繳
14,848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 馨 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