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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8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公理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紀春美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楊己穰 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律師       胡秀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 108 年4 月26日所為108 年度訴字第899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8 年4 月9 日已將聲明減縮 為「請求確認被告對於原告所承租坐落桃園市○○區○○段 ○○○○○○○號土地及土地上同段第2 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 市○○區○○路○○○ 號房屋之不定期租賃契約,自107 年7 月18日起至107 年11月18日止,每月新臺幣(下同)56,000 元之租金債權不存在」,原裁定以107 年7 月18日至108 年 4 月1 日期間計算裁判費,尚有違誤,爰請求將原裁定廢棄 等語。 三、經查,原告於107 年11月15日起訴時,訴之聲明為「確認被 告對於原告所承租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 地及土地上同段第2 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 ○○○ 號房屋之不定期租賃契約租金債權不存在」,繼於108 年4 月3 日本院桃園簡易庭法官調查時陳稱聲明為「確認被 告就系爭房屋對原告自106 年2 月1 日起每月56,000元之租 金債權不存在」等語(見本院108 年度壢簡字第107 號卷第 98頁),嗣於108 年4 月9 日再以民事準備㈡狀將聲明減縮 為「請求確認被告對於原告所承租坐落桃園市○○區○○段 ○○○○○○○號土地及土地上同段第2 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 市○○區○○路○○○ 號房屋之不定期租賃契約,自107 年7 月18日起至107 年11月18日止,每月新臺幣(下同)56,000 元之租金債權不存在」等情(見上開卷第105 頁)。是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萬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430 元,扣除前繳1,220 元外,尚應補繳1,210 元,而 抗告人業已於108 年5 月8 日繳納。本院前於108 年4 月26 日裁定命抗告人補繳1 萬4,848 元,抗告人以本院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有誤為由請求廢棄原裁定,揆諸首揭說明,為有理 由,爰將原裁定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