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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3號 原   告 張淑清 被   告 捷福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煥元(原名蘇志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9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理由 欄二「被告公司之主營業地址設於新北市新店區…,是本件應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管轄」、「管轄法院即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被告公司之主營業地址設於新北市新店區…,是本件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管轄」、「管轄法院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