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3號
原 告 張淑清
被 告 彼捷福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煥元(原名蘇志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9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理由
欄二「被告公司之主營業地址設於新北市新店區…,是本件應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管轄」、「管轄法院即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被告公司之主營業地址設於新北市新店區…,是本件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管轄」、「管轄法院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