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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9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劉豐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特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4 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78,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