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國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易於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豐嘉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9 年4 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8,375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