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9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98號 原   告 峰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玉蓮 被   告 雙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素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1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第七行關於「市林」之記載,應 更正為「士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