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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醫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字第3號 上 訴 人 陳玉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桃園總醫院、壯生醫療器材股份有限 公司、伯恩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8 年度醫字第3 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萬4,7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2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