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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反訴 原告 欣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反訴被告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 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9,2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