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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反訴原告 欣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 及反訴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045 萬3,490 元(計算式:本訴部分760 萬4,490 元+ 反訴部分284 萬9,000 元=1,045 萬3,49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萬6,0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