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欣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貴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
及反訴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045 萬3,490 元(計算式:本訴部分760 萬4,490 元+
反訴部分284 萬9,000 元=1,045 萬3,49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萬6,0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