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原 告 凱恩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浩然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
聲請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柒佰柒拾壹萬參
仟參佰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柒佰柒拾壹萬參仟參
佰肆拾貳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