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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原   告 凱恩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浩然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柒佰柒拾壹萬參 仟參佰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柒佰柒拾壹萬參仟參 佰肆拾貳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