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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家權       邱健樑       曾進明       廖卿伶       謝盈嫻       周淑慧       李賢清       彭昭鋒       黃明       湯婕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尊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惠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尊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惠仁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冠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 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 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並自行補正之上訴聲明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為補正或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