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原 告 同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立
旋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
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732 萬5,899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 萬3,
56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 萬3,06
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