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被 告 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日乾
原告江知芸等與上列
被告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提出
答辯書狀,提出具體答辯理
由及攻擊或
防禦方法,如有調查證據之
聲請,請一併提出,並
按 理 由
一、
當事人因準備
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又應通知
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
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
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前段、第267 條第2 項規定即明。又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 條至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
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當事人未依第268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
準用第276 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第268 條之2 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因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茲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提出答辯書狀,載明如
主文所示事項,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第2 項、第26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