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原 告 伯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雅怡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902,144 元,應繳
裁
判費116,80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16,308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忻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