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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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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原   告 吉世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武田幸一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48,654元(計   算式:美金413,140 元×起訴當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1   .1=12,848,6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08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4,580 元。 二、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 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 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 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