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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原   告 崇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智勇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42 萬7,563 元,應 繳裁判費358,98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358,484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康 馨 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