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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原   告 勝晟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前鋕 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       潘怡君律師 複 代理人 何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08年9月30日下午5時宣示判決,延展至民國108年 10月1日下午5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定民國108年9月30日下午5時宣 示判決,因遇米塔颱風之重大事故,經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 上班,爰依法延展至108年10月1日下午5時宣示判決。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