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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原   告 尹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良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6 萬3, 30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7,65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萬7,156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