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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原   告 台灣迪恩士先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廣江敏朗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33,809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63,7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63,266元。 二、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 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 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 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