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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原   告 成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71,96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3,024 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112,5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