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原 告 成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慶田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原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
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108 年5 月6 日送達,有該裁定、送達證書附卷
可
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稽
,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