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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原   告 統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怡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0,213,7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3,936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453,436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姚葦嵐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