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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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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償還有益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喬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瀚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世行機械有限公司、吳建富等人因本院108 年度重 訴字第207 號請求償還有益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68 萬5,585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8萬9,1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並提出上訴理由狀(併附繕本),毋得延誤,逾期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