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喬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文瀚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世行機械有限公司、吳建富等人因本院108 年度重
訴字第207 號請
求償還有益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68 萬5,585 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48萬9,1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並提出上訴理由狀(併附
繕本),毋得延誤,逾期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