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原 告 神岡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孫麟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鄧智勇律師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尉山
訴訟代理人 潘怡君律師
複代理人 廖堃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二
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
結後,仍有下列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請原告於前
開庭期前提供蔡江隆為原告合法法定代理
人之資料。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