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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原   告 神岡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孫麟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鄧智勇律師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尉山 訴訟代理人 潘怡君律師 複代理人  廖堃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二 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 結後,仍有下列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請原告於前開庭期前提供蔡江隆為原告合法法定代理 人之資料。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