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原 告 菖銘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涂益華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
李代婷律師
被 告 靖禾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意佩
被 告 王本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6 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新臺幣60,796元。該裁
定已於108 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
可稽,其訴顯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