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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鄭元豐 法定代理人 鄭筑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大晉傢飾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69,26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68,3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