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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原   告 陳盛為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被   告 駿鳴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啟超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 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9779 4 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依上 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原告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 行所有之利益,而系爭執行事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系爭執行事件 卷內強制執行聲請狀可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 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6,0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14 萬2,416 元外,尚應補繳13萬3,5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