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陳盛為
被
上訴人 駿鳴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馬啟超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重
訴字第25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
核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1萬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