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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江士香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被   告 士香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衍勛 訴訟代理人 范綱祥律師 被   告 江支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 所為停止訴訟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士香有限公司 設桃園 市○○區○○路0 段000 號3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士香 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