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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士香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衍勛 上 訴 人 江支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江士香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259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 年12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億29 0 萬6,672 元(92萬8,800 元+1 億197 萬7,872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37 萬1,6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