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62號
原 告 攀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鎢力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31 萬3,549 元
(詳附件計算式),應繳
裁判費16萬4,41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萬3,916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附件
起訴日即聲請支付命令日為民國108 年4 月3 日,臺灣銀行牌告
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收盤價為31.08 元,故原告請求美金55萬7,06
4 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731 萬3,549 元(計算式:31.08 ×55
7,064=17,313,549,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