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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62號 原   告 攀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鎢力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31 萬3,549 元 (詳附件計算式),應繳裁判費16萬4,41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萬3,916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附件 起訴日即聲請支付命令日為民國108 年4 月3 日,臺灣銀行牌告 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收盤價為31.08 元,故原告請求美金55萬7,06 4 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731 萬3,549 元(計算式:31.08 ×55 7,064=17,313,549,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