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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62號 原   告 攀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鎢力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 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 除前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應 補繳16萬3,916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4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5 月30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今仍未補 繳本件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