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原 告 新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丹
原 告 佳鑫光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欽
被 告 同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
24日裁定限期命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8 年7 月29日送達原告,本院送達證書2 紙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