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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維修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原   告 長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士銓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730,439元,應繳裁 判費176,91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76,412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