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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原   告 台灣寶來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孝駒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5 萬3,574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萬1,568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5萬1,0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