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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原   告 台灣尼康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楢木剛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郭心瑛律師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58 萬7,4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6,04 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 萬5,541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