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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原告台灣豪雅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與上列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狀,提出具體答辯理由 及攻擊或防禦方法,如有調查證據之聲請,請一併提出,並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 或防禦方法,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 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 ,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 通知他造。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前段、第267 條 第2 項規定即明。又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 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 條至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記載 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 聲明所用之證據。當事人未依第268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 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 理由。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276 條之 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第268 條之2 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言詞辯論之準備 尚未充足,茲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答辯書 狀,載明如主文所示事項,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第2 項、第26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