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及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9號 原   告 宇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蓁 原   告 祺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方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王欽旭 被   告 馥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潘振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鶴鵬律師       林宗憲律師       張克豪律師 被   告 李東陽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宇 暘企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宇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