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97號
原 告 威海衛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龍發
訴訟代理人 蔡孟潔
律師
被 告 邱志清
詹柔淑
曾奕瑋
曾鈺珊
被 告 鼎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菊芳
被 告 永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9 萬6,245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萬9,1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14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附表:
一、
訴之聲明第一項:3,001 萬6,245 元(見永隆環保科技有限
公司108 年10月7 日永隆字第1081007001號函附桃園市○○
區○○○路○ 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報價單,本院
卷第245 頁至第249 頁)。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288萬元。
三、訴之聲明第三項:200萬元。
四、
上開一至三合計為3,489萬6,24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