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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永鈺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炉 被 上訴人 復盛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重訴 字第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1 萬1,64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0萬1,2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