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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原   告 聯合大數據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哲宏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魯忠軒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訴訟代理人 裘雅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七月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 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 年5 月25日辯論程序終結後,因仍有調查 事實之必要,依前揭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 。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