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原 告 聯合大數據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哲宏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
律師
魯忠軒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訴訟代理人 裘雅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七月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
在本院第五法庭行
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 年5 月25日辯論程序終結後,因仍有調查
事實之必要,依
前揭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
期日
。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