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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被 上訴人 聯合大數據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哲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重訴 字第30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8 萬8,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9 萬6,39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