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
代理人 張忠誠
被
上訴人 聯合大數據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哲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重訴
字第30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8 萬8,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9 萬6,39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