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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原   告 武帝旌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卓學 訴訟代理人 陳信憲律師 被   告 郭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10 年2 月26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原告法定代理人「李秋燕」記載, 應更正為「楊卓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