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原 告 武帝旌旗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卓學
訴訟代理人 陳信憲
律師
被 告 郭秀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10 年2 月26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原告
法定代理人「李秋燕」記載,
應更正為「楊卓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