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3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原   告 張舜勛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致詠律師 被   告 鍾侑軒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 庭裁定移送前來(106年度附民字第38號),於民國108年12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 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1,69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具狀變 更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40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 用由被告負擔。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規定, 應予准許。 二、被告鍾侑軒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自103年4月9日起陸 續向伊佯稱其經營之勁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勁揚公司)將 進行如附表所示投資案,邀伊合夥投資,承諾伊可獲得一定 比例之紅利,伊於附表所示時間將所示金額共1,340萬元 匯入被告指定之勁揚公司銀行帳戶,嗣因被告為支付紅利而 交伊收執之支票均未兌現,伊輾轉得知附表所示投資標的並 不存在,始知受騙,扣除被告已歸還如附表所示共700萬元 投資款外,伊仍受有640萬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1項 前段之規定,求為如上開變更後聲明之判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邀其投 資勁揚公司如附表所示投資標的,其已將投資款共1,340萬 元匯入勁揚公司銀行帳戶乙節,有合夥契約書及匯款申請書 可參(見本院卷第111至131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又依旗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旗勝公司)函稱:本公司於103年至107年間與勁揚公司並 無交易往來等語(見本院刑事庭106年度易字第920號影卷二 第272頁);華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森公司) 函稱:本公司於103年間,並無與勁揚公司之交易紀錄,且 本公司於103年間之面版產品,尺寸無所詢之37吋,數量更 無與12,000片吻合者等語(見同上卷第269至270頁);國家 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下稱國家檔案局)函稱:本局103 年度並無辦理財產報廢品公開標售約619項之業務等語(見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289號影卷一第94至95頁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下稱中華 電信北區分公司)函稱:103年間本分公司出售廢蓄電池之 清單並無勁揚公司參與標售廢蓄電池標案等語(見同上卷第 97頁);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基隆營運處(下稱中華電信基 隆營運處)函稱:本營運處103年度期間未曾辦理出售或公 開標售伺服器通訊設備案件,又勁揚公司亦未曾參與本營運 處之公開招標案等語(見同上卷第100頁),足見附表所示 投資標的並不存在,勁揚公司亦得標廠商。是原告主張被 告對其有詐欺取財之侵權行為,其因誤信附表所示投資案為 真而匯款投資,並因此受有損害等情,可以採信。從而,原 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依 法有據。又原告固匯款投資共1,340萬元,然其自承被告已 歸還其中700萬元,則原告因被告上開侵權行為所受損害金 額應為640萬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 給付64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8月10日(見附民影卷第36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 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附表: ┌──┬───────────┬────────┬─────┐ │編號│投資標的 │匯款時間 │被告已歸還│ │ ├─────┬─────┤匯款金額 │之金額 │ │ │廢棄物標售│廢棄物內容│ │ │ │ │公司 │ │ │ │ ├──┼─────┼─────┼────────┼─────┤ │1 │旗勝公司 │軟版鍍金板│103年5月26日 │200萬元 │ │ │ │1批 │匯款200萬元 │ │ ├──┼─────┼─────┼────────┼─────┤ │2 │華森公司 │37吋面版 │⑴103年6月18日 │0元 │ │ │ │12,000片 │ 匯款120萬元 │ │ │ │ │ │⑵103年7月2日 │ │ │ │ │ │ 匯款120萬元 │ │ ├──┼─────┼─────┼────────┼─────┤ │3 │國家檔案局│財產報廢品│103年10月13日 │500萬元 │ │ │ │619項 │匯款500萬元 │ │ │ ├─────┼─────┤ │ │ │ │中華電信北│廢蓄電池 │ │ │ │ │區分公司 │2,521件 │ │ │ ├──┼─────┼─────┼────────┼─────┤ │4 │中華電信基│伺服器通訊│⑴103年11月10日 │0元 │ │ │隆營運處 │設備1批 │ 匯款200萬元 │ │ │ ├─────┼─────┤⑵103年11月7日 │ │ │ │中華電信北│廢蓄電池電│ 匯款200萬元 │ │ │ │區分公司 │機設備1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