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原 告 長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士銓
訴訟代理人 陳宗佑
律師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蔡江隆
承受訴
訟,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
規定甚明。
二、
經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前為「林蔚山」,
嗣變更為「
蔡江隆」
等情,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依前開規定,
爰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