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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維修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原   告 長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士銓 訴訟代理人 陳宗佑律師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蔡江隆承受訴 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 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前為「林蔚山」,變更為「 蔡江隆」等情,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 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