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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偉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少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羿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7 萬6,20 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6,73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