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偉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少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羿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7 萬6,20
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6,73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