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上 訴 人 聿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許幸
被
上訴人 楊智揚
楊智堯
楊昀蕎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淑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0 年2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上
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0萬2459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34萬54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