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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3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上 訴 人 聿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許幸 被 上訴人 楊智揚       楊智堯       楊昀蕎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淑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0 年2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0萬245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4萬54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