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上 訴 人 林聖博
兼 上一人
鄭文瑜
住○○市○○區○○○街000號0樓 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竹城喜多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建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95萬6,8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7,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